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24年第16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决定对《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新建建函〔2021〕130号)(以下简称“监理若干规定”)、《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新建建函〔2022〕7号)(以下简称“监理招标示范文本”)和《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新建建函〔2024〕8号)(以下简称“施工招标示范文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施工招标示范文本部分内容
1.删去第七章第二节第1.1.5条。
2.第八章5.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备注内容修改为:“投标人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规模、类型等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备。”
二、调整监理若干规定部分内容
1.删去第六条“···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等内容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其监理应当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后进行招标。”内容。
2.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及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合理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有其他压价行为。”
3.第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已经在其他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监理职务的”。
4.附表1《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资格审查》第3项评审内容修改为:“投标人满足本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资质条件”。
5.附表1《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资格审查》第9项评审内容修改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为专职人员,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时,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担任监理职务”。
6.附表2-2《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综合评估法—企业综合实力及报价》第1项“企业业绩”和第2项“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评分规则调整,分值上限为10分,调整为可选项(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评审,对应分值结合实际需求进行设置)。第3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评分规则调整,分值上限为13分,评分规则修改为:“招标人可结合项目实际,从持证情况、执业资格年限、职称、专业人员数量、学历情况等方面充分考虑竞争择优因素自行设置评审内容,也可参照原评审标准内容进行设置”。
7.删去附表2-2《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综合评估法—企业综合实力及报价》第5项“投标报价”第二部分评审内容,对应分值并入第5项第一部分,上限为10分。
三、调整监理招标示范文本部分内容
1.删去投标须知前附表7.2条资质要求第(2)项、投标人须知第7.2.2条。
2.第一章投标须知第7.3条修改为:“投标人及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或联合惩戒名单的;(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近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被记录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具体年份要求为近 年(最多不超过10年),指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被限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活动的。”
3.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及诉讼和仲裁情况评审,可参照施工招标示范文本关于信誉评审相关要求,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是否进行评审,充分保障招标人自主权。
4.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5.2条修改为:“监理取费应结合项目实际,根据项目工期,按照投标函格式第二节监理费用构成明细表合理确定投标报价,并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5.删去第五章监理费用构成明细表备注3内容。
6.与监理若干规定修改内容相对应的内容一并修改。
四、有关要求
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引导招标人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坚决杜绝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进一步加大宣贯培训和业务指导力度,切实加强招投标各方主体和属地各级行业监管人员对新修改内容的理解应用。落实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各项工作要求,强化中标单位履约行为动态核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新修改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联系人:俞翔、杜国昌 联系电话:0991-8837420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