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会员规范化管理,促进本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是:宣传贯彻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会员交流,增强行业凝聚力;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五条 凡拥护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依法设立的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单位。

第六条 凡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入会申请表》(以下简称《入会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两份并提交协会秘书处。申请入会的单位可通过“新疆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协会微信公众号下载《入会申请表》。

第七条 批准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单位的《入会申请表》,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协会秘书处自收到《入会申请表》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申请单位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会员入会批准通知书》之日起,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四)接纳为会员的单位由协会秘书处颁发证书,并在“新疆建设工程综合信息网”和协会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示。

(五)会员单位初次申请为普通会员。

(六)会员单位每年均可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变更会员级别申请书(附表二),逐层申请,不可跨级,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升级,并在“新疆建设工程综合信息网”和协会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团体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章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费

第九条 协会会费统一由协会秘书处按照《章程》的规定负责收取。

第十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内容以及推行行业发展的各项公益性事业支出。

第十一条 会费交纳

(一)会员单位按年度交纳会费。每年5月1日之前交纳当年会费。

(二)新会员应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会员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联络。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联络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会员单位需在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被选为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除名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收回证书。并在“新疆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协会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会籍管理。

第五章 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七条 会员若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协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捐助

第二十条 协会鼓励会员单位对本会进行捐款或资助。凡捐助或资助者,协会统一发放证书,并在“新疆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协会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